2007年3月1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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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建议:工商局应查处餐饮业“潜规则”
李京华

  供应商通过与餐饮企业签订进店条款、限制餐饮企业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已经成为一条“潜规则”。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通过案件的审理认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我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月14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尽快查处此类行为。
  日前,东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这起案件的原告北京碧盛伟业商贸中心(下称商贸中心)与被告北京万龙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龙洲)于2006年1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贸中心向万龙洲提供“天山雪”牌系列乳制品,在万龙洲的经营场所内专销。合同同时约定,万龙洲不得销售其他奶制品、果乳饮料和活性乳酸菌产品,否则视为万龙洲违约;商贸中心向万龙洲一次性提供销售支持费用3万元;万龙洲如果违约,应无条件退还商贸中心的销售支持费并结清所欠货款,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有效期从2006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
  然而,2007年1月20日,万龙洲开始在经营场所销售“完达山”牌系列奶制品。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万龙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约向原告商贸中心支付货款,并在合同存续期间销售了其他厂家的乳制品,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被告在合同有效期中不得销售其他奶制品、果乳饮料和活性乳酸菌产品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销售支持费2.6万元等。
  虽然法院判原告胜诉,但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向被告支付3万元销售支持费,并约定被告不得经营其他商户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关于“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规定,与此案中类似的行为普遍存在于供应商和餐饮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中,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